索引号: | 01500133/2019-08-0005 | 主题分类: | 规划用地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19-12-26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规〔2019〕5号 | 生效日期: | 2019-12-26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贯彻落实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青自然资规〔2019〕5号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推进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的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确保减少用地规划相关证照、压缩办理时限目标的实现,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推进贯彻落实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一)办理层级和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查、分级核发。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批准权限的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政府和有批准权限的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负责预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市(州)或省自然资源厅的用地预审意见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跨市(州)的,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发;建设项目跨县
(市、区、行委)的,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由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
具体分级预审和规划选址工作流程如下:
【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项目】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规划选址权限在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申请,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或当地现行的城乡规划)开展规划选址论证工作,并经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将规划选址论证审查意见和复审意见报省自然资源厅;经省自然资源厅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按照相关规定由省自然资源厅向建设单位依法依规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预审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建设项目】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规划选址权限在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申请。项目涉及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或当地现行的城乡规划)开展规划选址论证工作,并将规划选址论证意见报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待省自然资源厅通过用地预审后,由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依法依规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预审权限在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规划选址权限在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申请,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或当地现行的城乡规划)开展规划选址论证工作;项目涉及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并报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待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用地预审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向建设单位依法依规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预审权限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规划选址权限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申请,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论证并审查通过后,向建设单位依法依规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无需办理预审的项目】 使用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办理规划选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按照办理层级和权限,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乡村建设规划符合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二)涉及下列情况项目的办理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项目】 项目建设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的,预审按《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有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办理。其中:项目建设跨市(州)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发;项目建设跨县(市、区、行委)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由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项目建设不跨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
【自然资源部下放预审权限的项目】 应当由自然资源部负责用地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油气管道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并报省自然资源厅,通过用地预审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后,按相关规定由市(州)级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依法依规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设立过渡期,过渡期时间到2019年12月31日止。
【过渡期已分别受理的项目】 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19年12月31日办结的项目,可按原办理程序分别出具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2019年12月31日后受理的项目,按该文件规定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预审意见或选址意见书已过期的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选址意见书超出3年有效期的,不再办理延期手续,按要求重新申请办理。
【重新申请办理项目】 已通过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所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
以建立统一规范标准、强化成果共享为重点,将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创新“多测合一”集成审批模式。不得重复审核和要求行政相对人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建设项目各阶段测绘整合具体要求,另文规定。
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切实简化工作流程,为项目建设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参照省自然资源厅审批清单与工作指南,结合各地实际,对现有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的办事指南、申报材料清单和申请表单进行梳理完善,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优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省自然资源厅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各部门的网上联审,实现建设用地审查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的信息共享,对行政相对人前期已提供且无变化的、能够通过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支持各地探索通过互联网、政务网等,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在线办理、进度查询和文书下载打印等服务。
五、证书发放要求
(一)证书编号规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用地许可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数字共15位,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执行,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二)其他要求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规划用地许可证书及附件、附图,应打印后加盖本部门公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规划用地许可证书,在各地信息化系统未与省自然资源厅互联互通前,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季度汇总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六、强化监督管理
各行政许可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应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公开。除法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外,地方自行设立的各类通知书、审查意见等一律取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办理程序和要求延续执行原有规定,若自然资源部出台新要求和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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