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4-08-0001 | 主题分类: | 督察工作规则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4-09-04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规【2024】1号 | 生效日期: | 2024-09-04 |
《青海省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规则(试行)》解读
《青海省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规则(试行)》解读
青自然资规【2024】1号
一、出台背景
2018年机构改革明确了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授权,对各级政府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在此背景下,为持续强化全省自然资源全链条监管体系,结合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出台相关的制度,对全省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进行系统规范充分发挥督察作用,规范履行自然资源督察职责,保障自然资源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有效执行和高质量落实。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自然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督察工作体制。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自然资源厅对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二)督察工作形式。自然资源督察主要包括日常督察、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在年度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计划外,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对重点工作和特定事项进行专项督察。自然资源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核查纳入日常督察。
(三)督察发现问题整改。针对督察发现的问题,依情节发送督察意见书、总督察令和督办函,被督察的市(州)人民政府需按要求,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落实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责任,并向省自然资源厅书面报备。健全完善问题整改销号制度,对未按要求按时整改到位的,省自然资源厅可采取通报、约谈、重点督办等方式,督促被督察的市(州)人民政府;情形严重的,以问题线索形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责、问责。
(四)督察成果运用。将公开通报重大典型案例、约谈问题严重地区、重点督办典型问题以及整改推进等有关情况,作为地方党委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和地方领导干部白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
2024年9月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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