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0-03-0222 | 主题分类: | 地质灾害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气象局 | 成文日期: | 2020-07-02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2020〕222号 | 生效日期: | 2020-07-02 |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的通知
青自然资〔2020〕222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气象局,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台,省气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2020年全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视频会议部署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的通知》(自资办函〔2020〕809号),为做好我省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我省地质灾害发生受降雨影响明显,大部分地质灾害发生在汛期,特别是出现强降雨时,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明显增多。当前已进入主汛期,降雨频繁,各级自然资源、气象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两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紧密沟通,针对极端天气开展会商研判,全力以赴做好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最大程度降低地质灾害损失和影响。
二、切实抓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
一是加强信息共享。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气象部门共享地质灾害隐患点相关信息,提供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图、地质灾害灾(险)情、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和群策群防员等信息;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享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附近的雨量实况和预报预警信息。
二是做好风险预警。两部门要及时针对极端天气开展会商研判,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要联合开展调查研究,共同确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致灾临界雨量阈值,遴选并确定雨量预警指标站,完善基于易发区和隐患点位置的风险预警产品,提高预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共同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效益评估。
三是强化信息发布。两部门要共同推动预警信息进村入户到人,发挥防灾减灾作用。气象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和群测群防员列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对象,第一时间为上述人员提供雨量实况监测、降雨预报预警信息,为其进行预警信息传播和组织村民紧急转移避险提供支撑。
四是完善联动机制。两部门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预警应急联动演练,健全以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为先导的地质灾害防范机制,气象部门要为地方政府以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附近人员转移避险、临时安置等决策提供气象服务。
三、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能力建设
两部门根据需要,共同争取财政支持,积极推进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附近雨量监测站点的建设,加强对站点的维护,提高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降水量监测能力。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智能网格预报产品的应用,提高强降水发生发展时间,影响区域和强度的精细化预报能力。两部门积极推进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技术科研攻关合作,共同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短时临近预警业务。
四、强化组织领导深化部门合作
一是强化组织管理。两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的组织管理,明确两部门的分管领导,联系部门和联系人,共同组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组和专家组,建立常态化的联席会议和业务会商制度,定期进行业务技术交流,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是联合开展科普宣传。两部门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防范科普宣传,提高民众防灾避灾意识和自救能力。要充分挖掘和宣传各地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典型案例,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气象局将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管理处
联系人:张正兴 电话/传真:0971-6101726
青海省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
联系人:童玉珍 电话/传真:0971-6115867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气象局
2020年7月2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