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0-04-0240 | 主题分类: | 生态保护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0-08-17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函〔2020〕240号 | 生效日期: | 2020-08-17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4033号建议答复的函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4033号建议答复的函
青自然资函〔2020〕240号
哇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协调办理兴海县曲什安-龙藏乡公路升级改造项目相关手续的建议”收悉,结合我厅工作职责,现就相关建议答复如下:
机构改革后,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我厅在原省环保厅2018年牵头划定上报的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上,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林草局共同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工作开展以来,我厅按照“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实事求是、科学客观、尊重历史、问题导向、严格要求,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全面结合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及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成果、“十四五”期间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各类相关专项规划,重点识别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与现实矛盾冲突,明确调整规则,先后5次以书面和现场调研的形式向各厅(局)、市州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对8个市州41个县(区、市、行委)进行了两轮生态保护红线评估技术审核工作。同时,我厅积极与自然资源部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专家组沟通衔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困难,为科学合理划定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奠定了基础。目前,已完成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及生态保护红线数据库等成果。
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规定,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允许“已有合法线性基础设施和供水等涉及民生的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允许“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和维护”。您提出的对曲龙公路升级改造等道路改建、便民桥涵、水利防洪等民生方面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只要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则允许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进行建设,不用将其调出生态保护红线。我厅将积极加强对兴海县的指导督促,结合正在开展的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将相关道路升级改造和民生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感谢您对兴海县交通基础建设及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关注。
2020年8月17日
(联系人:王斌,联系电话:0971-610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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