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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133/2020-01-0076 主题分类: 建设用地、养老保险
发文机关: 青海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8-07
发文字号: 青政土函〔2020〕76号 生效日期: 2020-08-07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和县2019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23 浏览次数: 【字体: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和县2019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0〕76号

海东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民和县2019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手续的请示》(东政征〔2019〕37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民和县川口镇驮岭村的0.3252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作为民和县2019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民和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市要督导民和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市要督促民和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民和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民和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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