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0-01-0094 | 主题分类: | 建设用地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9-27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0〕94号 | 生效日期: | 2020-09-27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海东市平安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海东市平安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0〕94号
海东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海东市平安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手续的请示》(东政征〔2018〕15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平安区平安镇沈家村、西村、东庄村,三合镇张其寨村、骆驼堡村,小峡镇西上庄村、石家营村,石灰窑乡石灰窑村的8.7852公顷集体农用地和0.9983公顷集体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连同3.199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一并征为国有,共计12.9833公顷国有建设用地提供给平安区人民政府,作为海东市平安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平安区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市要督导平安区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市要督促平安区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该批次涉及烟花爆竹仓库项目用地,你市要指导平安区人民政府做好相应的安全工作。
六、具体事宜由平安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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