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4-000-00044 | 主题分类: | 建设用地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12-25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3〕174号 | 生效日期: | 2023-12-25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东部地区农村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东部地区农村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3〕174号
海东市人民政府、黄南州人民政府:
海东市《关于青海省东部地区农村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东政征〔2023〕31号)、黄南州《关于青海省东部地区农村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黄政〔2023〕51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海东市循化县、化隆县,黄南州尖扎县8个乡镇1个管理委员会43个村和3个国有单位的11.6643公顷集体农用地和0.0124公顷集体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连同0.210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一并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将21.8278公顷国有农用地和1.2784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连同0.8226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共计35.8160公顷国有建设用地,提供给循化县、化隆县、尖扎县人民政府,作为青海省东部地区农村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用地。
二、海东市、黄南州要督促循化县、化隆县、尖扎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海东市、黄南州要督导循化县、化隆县、尖扎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海东市、黄南州要督导循化县、化隆县、尖扎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循化县、化隆县、尖扎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批准文件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循化县、化隆县、尖扎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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