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3-01-0133 | 主题分类: | 项目用地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11-07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3〕133号 | 生效日期: | 2023-11-07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湖旅游专用公路(Ⅰ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湖旅游专用公路(Ⅰ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3〕133号
海南州人民政府:
青海湖旅游专用公路(Ⅰ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申请业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下达了《关于青海湖旅游专用公路(Ⅰ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22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海南州共和县79.6283公顷(含耕地5.7444公顷)集体农用地和0.5396公顷集体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连同0.765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一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将187.5261公顷国有农用地(含耕地5.2807公顷)和0.9365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同时使用200.0944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共计469.49公顷国有建设用地提供给共和县人民政府,作为青海湖旅游专用公路(Ⅰ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你州要督导共和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州要督导共和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
四、你州要督导共和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共和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共和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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