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3-01-0086 | 主题分类: | 农用地转用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7-28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3〕86号 | 生效日期: | 2023-07-28 |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西宁市2014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实施方案(第二十一批次)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市2014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第二十一批次)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3〕86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西宁市2014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第二十一批次)的请示》(宁政示〔2023〕18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镇小寨村及青海省农作物种子站1个村1个国有单位的0.3039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同时将0.0628公顷国有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共计0.3667公顷国有建设用地提供给西宁市人民政府,作为西宁市2014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第二十一批次)用地。
二、西宁市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西宁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西宁市人民政府要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批准文件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西宁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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