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0-04-0238 | 主题分类: | 融资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0-08-14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函〔2020〕238号 | 生效日期: | 2020-08-14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9218号提案的答复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9218号提案的答复
青自然资函〔2020〕238号
王于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不动产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目前全省均按照该项规定执行,在具体操作时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4.1.5条款规定,申请人需向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实地调查,目前全省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均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抵押登记业务,抵押登记手续已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另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条款,不动产评估报告不是办理抵押登记的必要材料,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也不要求申请人提交不动产评估报告。但据我们调查了解,银行在和申请人签订抵押合同时要求申请人就拟抵押的不动产做评估并向银行提供不动产评估报告,该项材料系银行要求,我厅登记时不要求提供,且无法对银行机构作出要求。
对于“线上核查系统”,省内各县(市、区、行委)不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均可查,自然资源部也已在开展登记信息汇交及全国查询系统建设工作,待全国查询系统上线,可实现跨省查询抵押登记信息。
非常感谢您对全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工作和生活愉快!
2020年8月14日
(联系人:张世清,联系电话:0971-6107627)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