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5-01-0055 | 主题分类: | 建设用地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02-24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5〕55号 | 生效日期: | 2025-02-24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通县俄博图水电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通县俄博图水电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5〕55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大通县俄博图水电站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宁政示〔2024〕6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大通县宝库乡俄宝图村、青海省牦牛繁育推广服务中心1个乡1个村1个国有单位的2.3088公顷集体农用地和0.1787公顷集体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将0.0106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共计2.4981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作为大通县俄博图水电站项目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大通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足额缴纳,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市要督导大通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市要督导大通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大通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批准文件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大通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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