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4-01-0130 | 主题分类: | 工程建设用地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9-23 |
发文字号: | 01500133/2024-01-0130 | 生效日期: | 2024-09-23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18线河南至鄂尔哈斯桥(青甘界)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18线河南至鄂尔哈斯桥(青甘界)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4〕130号
黄南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省道218线河南至鄂尔哈斯桥(青甘界)公路改扩建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黄政〔2024〕33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州河南县优干宁镇荷日恒村、智后茂村,托叶玛乡曲海村、夏吾特村,多松乡夏日达哇村、拉让村、多松村,柯生乡尖克村、次汉苏村、毛曲村,河南县交通运输局、河南县人民政府、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个镇3个乡10个村3个国有单位的203.5587公顷国有农用地和1.7591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连同46.7570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共计252.0748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省道218线河南至鄂尔哈斯桥(青甘界)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
二、你州要督促河南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州要督导河南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州要督导河南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河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批准文件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河南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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