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4-01-0123 | 主题分类: | 项目用地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9-11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4〕123号 | 生效日期: | 2024-09-11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G347南京至德令哈公路玛沁经昌麻河至花石峡段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G347南京至德令哈公路玛沁经昌麻河至花石峡段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4〕123号
果洛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G347南京至德令哈公路玛沁经昌麻河至花石峡段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果政〔2024〕27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州玛沁县大武镇查仓村、尼玛龙村、血麻村,大武乡江前村、哈龙村,东倾沟乡东柯河村,玛多县花石峡镇措柔村、加果村、扎地村和花石峡镇政府,青海省公路局、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共2个县2个镇2个乡9个村3个国有单位的333.7782公顷国有农用地和12.6171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连同207.0214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共计553.4167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作为G347南京至德令哈公路玛沁经昌麻河至花石峡段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用地。
二、你州要督促玛沁县、玛多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州要督导玛沁县、玛多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州要督导玛沁县、玛多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玛沁县、玛多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批准文件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玛沁县、玛多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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