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4-01-0118 | 主题分类: | 建设用地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9-03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4〕118号 | 生效日期: | 2024-09-03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刚察县“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配套储能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刚察县“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配套储能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4〕118号
海北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刚察县“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配套储能电站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北政〔2024〕39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州刚察县哈尔盖镇亚秀玛村的 1.1488公顷国有农用地和3.7957公顷国有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作为刚察县“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配套储能电站工程用地。
二、你州要督促刚察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州要督导刚察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州要督导刚察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刚察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批准文件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刚察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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