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0-01-0095 | 主题分类: | 建设用地、土地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10-19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0〕95号 | 生效日期: | 2020-10-19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黄河拉西瓦水电站坝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测试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黄河拉西瓦水电站坝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0〕95号
海南州人民政府:
黄河拉西瓦水电站坝区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黄河拉西瓦水电站坝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9〕151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州贵德县、贵南县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23.4271公顷(其中耕地69.549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266.0676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4.4536公顷(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7.2044公顷、未利用地94.202公顷。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95.3547公顷以划拨方式供地后,作为黄河拉西瓦水电站坝区工程建设用地。
二、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贵德县人民政府分别于2004-2010年间补充耕地54.98公顷,与国务院批复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相差19.0235公顷,2020年省自然资源厅从贵德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中扣除19.0235公顷指标,补充的耕地已落实到位(详见青自然资〔2020〕354号)。
三、你州要督促贵德县人民政府、贵南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四、具体事宜由贵德县人民政府、贵南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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