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2-04-0332 | 主题分类: | 耕地占补平衡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2-12-21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函〔2022〕332号 | 生效日期: | 2022-12-21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办法 (送审稿)》修改情况说明的函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办法(送审稿)》修改情况说明的函
青自然资函〔2022〕332号
省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日我厅上报了《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办意见,省司法厅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12月14日出具了《对<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办法(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根据审查意见,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于2022年12月11日到期,建议删除。经我厅研究,该文件在我厅起草《办法(送审稿)》时尚在有效期,并且与自然资源部电话对接,该文件到期后会重新制定出台有关政策,但该文件的核心内容“建立数量、产能”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主基调不会发生变化。鉴于此文件到期,同意审查意见,删除该文件在《办法(送审稿)》中的引用。
二、建议将《办法(送审稿)》第二条中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单位和个人实施土地整治...等项目”修改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以及社会资本投资和个人实施土地整治...等项目”。经研究,原表述的“社会单位”属于概念错误,同意该建议,已完成修改。
三、为表述清晰、规范,建议将《办法(送审稿)》第九条中的“指标交易采用协议或网上挂牌公开交易方式”修改为“指标交易采用协议交易或网上挂牌公开交易方式”。经研究,同意该建议,已做修改。
四、《办法(送审稿)》第二十一第(一)款中“并在一年内不再次参与指标交易”的规定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限制了指标购买人的权力,建议删除。经研究,同意该建议,原表述本意是为了约束恶意竞争而设定的惩戒性措施。但鉴于无法律法规依据,同意删除此句表述,已做修改。
五、为避免产生歧义,建议将《办法(送审稿)》送审稿第二十四中的“市州人民政府可制定实施细则,本行政区域内的指标交易价格可不受本办法规定限制”修改为“市州人民政府可制定实施细则,其行政区域内的指标交易价格可不受本办法规定限制”。经研究,同意该建议,已做修改。
六、经与司法厅电话对接,对文件有效期限也一并做了延长修改。因目前一段时期内,该《办法(送审稿)》规定的内容不会发生大的变化,如果设置五年有效期限,一旦到期,即使内容不发生变化,也要重新制定印发。如果设置10年期限,即便期间由于政策调整需要重新制定,也可提前废止。因此,为避免多次制定印发相同内容的政策文件,减少发文数量,将《办法(送审稿)》规定的有效期限延长为10年。
以上修改情况均已与省司法厅对接,并征得其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办法(送审稿)》随函呈报,请审定。如无不妥,建议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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