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2-02-0077 | 主题分类: | 人大七次会议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2-08-16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函〔2022〕226号 | 生效日期: | 2022-08-16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24038号建议答复的函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24038号建议答复的函
青自然资函〔2022〕226号
项秀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同德县120万KW清洁取暖配套电源项目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青海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行动方案(2021-2030年)》和青海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十五五”“十六五”能源布局规划等文件精神,以及在“碳达峰”“碳中和”和建设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的总目标和大背景下,一直以来,我厅积极支持全省新能源项目建设的用地保障和审批工作,全力配合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州、县政府推进光伏、风电、光热等新能源产业发展。
关于您提出的“支持同德县120万千瓦清洁取暖配套电源项目”,我厅于2021年12月组织厅相关处室与同德县政府主管领导、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光伏项目建设单位等负责同志召开了专题对接会议,详细解答了新能源项目供地政策和规划要求。其中对“光伏板支撑采取高支架(低端1.8m),不影响群众放牧和生产生活,也不会影响设施安全。项目用地给每个居民点(共46个)保留20亩生活用地,农牧民群众可继续保持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让农牧民参与到光伏产业园管护工作中”等拟实施方案,建议同德县政府应从多角度分析充分论证。一是农牧民居住点与产业园区用地混杂,会造成后期乡村振兴发展项目如村庄居民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以及水、电、气、路等基础设施等项目难以落地,且光伏发电设备具有一定辐射性,对当地居民长远生活的便捷性和宜居性会造成影响。二是该项目用地规模较大,光伏产业用地与居民宅基地混合存在,不符合规划中产业用地划分原则,光伏园区中有群众居住对项目后期运行规范化管理、安全生产和产业远期发展等会造成一定影响。
综合以上因素,建议同德县政府应充分考虑光伏产业和农牧民的长远发展,优化产业用地和居民点的空间布局,将新能源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纳入正在编制的同德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为下一步项目依法依规落地提前做好规划支撑工作,对居民点进行集中搬迁,优化安置方案,避免后期出现社会和经济矛盾纠纷。我厅也将会一如既往的继续支持同德县新能源产业发展,并做好相关土地要素保障的服务工作。
2022年8月16日
(联系人:王 斌 联系电话:0971-610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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