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2-04-0217 | 主题分类: | 答复的函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2-08-10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函〔2022〕217号 | 生效日期: | 2022-08-10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339号提案答复的函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339号提案答复的函
青自然资函〔2022〕217号
扎西、冶青措、清木措、娘本委员:
各位委员提出的“关于跨省域城乡增减挂钩项目相关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提案中所提问题“是否可以优化增减挂钩项目核查规则”和“对拆旧复垦后恢复成草地、林地的地块可否纳入增减挂钩项目范围内,以便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做更大的贡献”,涉及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政策,此政策是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和国家乡村振兴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制定,经国务院同意后出台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继续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调出的节余指标,必须来源于增减挂钩拆旧复垦产生的、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拆旧复垦以不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为前提。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25度以上陡坡的原则上不得复垦为耕地。节余指标优先满足当地用地需求后方可用于跨省域调剂”。
关于“优化增减挂钩项目核查规则”和“对拆旧复垦后恢复成草地、林地的地块可否纳入增减挂钩项目范围内”的提案,我厅也多次向自然资源部致函表达了与各位委员一样的诉求,但过渡期内跨省域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只能为耕地这一政策,是国家制定的规则,是国家大政方针,旨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国家层面出台的政策,跨省域增减挂钩项目最终要通过国家核验才能调剂使用节余指标,因此,我省只能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开展过渡期内跨省域增减挂钩调剂工作。
感谢各位委员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022年8月10日
(联系人:闫巍,联系电话:0971-6242794,173******0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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