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0-04-0004 |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0-01-03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函〔2020〕4号 | 生效日期: | 2020-01-03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河南县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复函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河南县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复函
青自然资函〔2020〕4号
河南县人民政府: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函》(河政函〔2019〕4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县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并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统筹安排项目区,并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合理布局建新、拆旧区。
二、开展增减挂钩工作,必须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维护好农村集体组织和农牧民的权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农村重大事项议事制度,依法听证、公示。凡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属调整和利益分配的,必须先行确权登记;凡集体组织和农牧民不同意的,不得强行开展。严禁强拆强建,严禁强迫农牧民住高楼。
三、做好项目拆旧区和建新区勘测定界工作,对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到地类准确,界址和权属清楚,对权属有争议经调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开展增减挂钩工作。
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由黄南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由县政府将实施规划(方案)报我厅,我厅审查同意后批复实施。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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