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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133/2021-08-0002 主题分类: 耕地保护重点地区建立耕地保护田长制试点工作
发文机关: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成文日期: 2022-07-29
发文字号: 青自然资规〔2022〕2号 生效日期: 2022-07-29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耕地保护重点地区建立耕地保护田长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29 浏览次数: 【字体: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耕地保护重点地区建立耕地保护田长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青自然资规〔2022〕2号

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8号)要求,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基层村(居)委会和农户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耕地保护长效机制,我厅制定了《关于在全省耕地保护重点地区建立耕地保护田长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全省耕地保护重点地区建立耕地保护田长制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压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基层村(居)委会和农户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制定以下试点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着力构建“党政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底线思维。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全面完成国家下达我省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确保全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坚持严保严管。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及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坚持权责一致。依照行政管辖和土地权属,健全逐级负责、属地管理制度,层层落实保护目标,夯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

坚持协同联动。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联动,建立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实行动态监管。

坚持奖惩并举。将田长制实施情况纳入县、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生态目标考核体系;将耕地保护履行情况与本地区及责任人考核评价相挂钩。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安排,设立耕地保护激励基金。对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好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给予奖励。对严重失职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总体目标。

2022年12月底前在全省21个耕地保护重点县(市、区)试点建立县、乡、村三级耕地保护田长制制度,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将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到人和地块,构建权责明确、保障有力、监管严格、运行高效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无缝隙”的耕地保护监管网格体系,做到“谁的地、谁来管”,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四)试点范围。

西宁市大通县、湟中区、湟源县;海东市乐都区、平安区、互助县、民和县、化隆县、循化县;海西州格尔木市、德令哈市、都兰县、乌兰县;海南州共和县、贵德县、贵南县,海北州门源县、海晏县、祁连县;黄南州同仁市、尖扎县等21个全省耕地保护重点县(市、区)。

二、组织体系

21个全省耕地保护重点县(市、区)试点建立以行政村(社区)为基本单元的网格化管理机制。各有关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统计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田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一)田长设置。

1.一级田长。

田长: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副田长:县(市、区)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负责同志。

2.二级田长。

田长: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

副田长: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分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负责同志。

3.三级田长。

田长:行政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

4.网格员。

网格员由生态管护员兼任,未设生态管护员的,由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其他成员兼任。

涉及国有农场的,农场主要负责同志为一级田长、分管农业生产负责同志为副田长,二、三级田长及网格员可根据国有农场机构设置分级确定。

(二)各级田长职责。

1.一级田长。负责全县(市、区)田长制试点工作,履行总指挥、总督导、总调度职责,对全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负总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研究和督促解决本辖区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重大问题,并及时上报市州级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研究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组织研究制定田长制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负责组织本辖区田长制公示标志牌等标识的制作(包括田块位置范围、面积、三级田长信息、网格员以及工作职责等相关内容);每年度组织研究部署全县(市、区)耕地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下一级田长制工作;每半年听取下一级田长汇报,每年度向市州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上报田长制试点工作履行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每年组织考核辖区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落实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情况。

2.二级田长。对本乡(镇、街道)范围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负总责;组织建立全乡(镇、街道)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台账,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各项工作纳入村级目标考核范围;深入实施耕地分类管理,落实安全利用和严格耕地用途管控措施;每半年研究部署一次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及时协调处理本辖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的问题;每半年向上级田长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及需要解决的事项,遇重大问题随时上报;每季度组织一次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的巡查、检查,并听取下一级田长汇报;及时发现、制止、上报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改变耕地用途等“非农化”“非粮化”行为,督促落实查处和整改措施。

3.三级田长。负责落实本行政村(社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建立村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台账。宣传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占用、破坏耕地、改变耕地用途等行为;对耕地生产配套设施进行管护;对田长制公示标志牌等标识进行管护;对新增补充耕地做好土地经营权分配、发包、租赁,确保承包人(单位)或租赁人(单位)进行耕种;每季度向上级田长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及需要解决的事项,遇重大问题随时汇报。

4.网格员。负责日常巡查,动态掌握负责网格范围内耕地保护情况,第一时间发现、制止、报告非法占用、破坏耕地、改变耕地用途等行为;管护田长制公示标志牌等标识;宣传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国有农场的一级田长每半年向本单位所在县(市、区)一级田长汇报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遇重大问题随时汇报。

农户或种植企业对承包耕地履行保护义务,不得闲置、荒芜耕地,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种植属性。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部门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田长制试点日常工作,研究起草相关政策,细化相关制度,每年不定期组织工作会议,协调解决问题,及时上报信息,开展检查考核;负责依法行使耕地保护各项职责。严格管控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强化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报告;对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牵头稳妥有序推进耕地“非农化”整改。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受理自然资源部门移送的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犯罪案件;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妨碍自然资源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部门:统筹各项资金,设立耕地保护基金,并做好基金的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加强耕地污染源头防治;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治理。

水利部门:负责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严格岸线分区管控。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推进耕地分类管理,落实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严格管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监督检查耕地“非粮化”和撂荒行为,指导耕地“非粮化”和撂荒行为整改工作;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对不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要求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审核把关,对使用情况不定期开展抽查;牵头稳妥有序推进耕地“非粮化”整改。

林草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及时将退耕还林还草数据上图入库,严格查处未经批准非法退耕还林还草及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绿化造林行为;严格管控植树造林占用耕地行为;配合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改工作。

统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公布每年度本辖区耕地变更调查统计,配合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及田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考核。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

按照省级《试点指导意见》确定的对象,各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并于2022年11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二)组织开展试点。
试点地区要按照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有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完成试点任务,取得实效。

(三)总结经验做法。

试点地区要于2023年12月底前,对试点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以市州为单位报省自然资源厅。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统筹领导机制。

各试点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动耕地保护管理措施落实到位。2022年10月底前全面建立耕地保护田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各级田长和网格员,各试点县(市、区)政府将本辖区耕地保护田长制信息名单经市州级政府审核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工作中出现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按程序审核备案。

(二)建立各级责任机制。

夯实责任,逐级落实目标任务。各级田长要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及时将耕地保护政策和任务传达到下级田长,并落实到位,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困难。下级田长要定期汇报,向上级田长汇报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重大问题第一时间汇报。各县、乡、村级田长制应当建立试点工作责任机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工作全面有序开展。同时,积极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建立衔接机制,形成依法打击占用、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的工作合力。

(三)纳入生态管护范围。

将耕地保护田长制纳入生态管护范围,并进行考核,网格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生态管护补助。

(四)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激励机制。               

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安排,从土地出让、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土地收益中列出资金,设立耕地保护激励基金。对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好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给予奖励。激励资金按照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管理,主要用于对耕地数量、质量明显增加和提升,“非农化”“非粮化”管理、整改成效明显,履行田长制尽职尽责等方面进行奖励。

(五)建立群众广泛参与机制。

各试点县(市、区)政府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平台,紧紧围绕耕地保护田长制试点工作重点,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广泛宣传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耕地保护意识。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要在显著位置设置田长制公示标志牌等标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关注、公众参与、齐抓共管的耕地保护格局。

(六)建立考核机制。

省政府将各有关市州政府耕地保护田长制试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同时,各有关市州政府应逐级将耕地保护田长制试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下一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出现重大问题的,不得参与评优。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将各行政村(社区)耕地保护田长制试点工作落实情况一并纳入年度考核。各级田长在工作中应履职尽责,确保本辖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对工作中出现失职、发生重大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试点工作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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