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3-02-0045 | 主题分类: | 耕地占补平衡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3-05-09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办〔2023〕45号 | 生效日期: | 2023-05-09 |
关于进一步拓宽补充耕地渠道规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拓宽补充耕地渠道规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自然资办〔2023〕45号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然资源部多次对耕地保护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其中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是保障全国社会经济发展和落实耕地保护任务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先补后占”,不断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守住了我省耕地保护红线。为持续拓宽补充耕地渠道,优化部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和实施流程,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宽补充耕地途径
(一)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治、易地扶贫搬迁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农村村民自行开发形成的新增耕地等,经省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核定,完成入库备案后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二)2009年之前原地类为耕地,“二调”“三调”为园地、林地的,通过复垦恢复为耕地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其中,涉及林地的,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规定,“三调”为林地,属于农民在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上种树的和实施国家退耕还林或按照国家政策和标准建设的防护林和绿色通道以外的,无需办理林地审核审批、采伐等手续,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涉及园地的,对未纳入经济林管理范围的方可组织复垦。
二、优化补充耕地项目申报程序及管理
(一)对2009年以前属于耕地,二调、三调之后为其他草地、林地、园地,工矿废弃地、易地扶贫搬迁等经土地复垦整治为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省、市(州)级联合审查论证后组织实施,完工后开展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经省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竣工验收后,按补充耕地备案要求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入库备案。
(二)对农村村民自行开发的耕地,经县级人民政府对实施地块打包编制农村村民自行开发补充耕地方案,经省、市(州)级联合审查论证后组织实施,完工后开展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经省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竣工验收后,按补充耕地备案要求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入库备案。
(三)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及粮食产能,应收集高标准农田建设前后高清影像资料以及测定新增耕地坐标范围,在完成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后,按照入库备案程序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进行入库备案,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及粮食产能,按照投资主体分配使用。属于省级财政投资的,产生的指标优先配置给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使用,省级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入库备案产生的费用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指标使用类型(如基础设施、民生类项目)进行折算,其余指标优先配置当地政府使用,按照使用项目类型缴纳相应费用。
(四)国有农牧场作为实施主体进行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实施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报告直接上报省厅进行咨询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论证通过后,按照项目实施规模审批权限报经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进行立项。规划设计的批复按审批权限由相应人民政府批复(其中省级立项的由市州政府批复),批复后由国有农牧场组织招投标、施工等各项工作。项目竣工后,经国有农牧场初验合格后,国有农牧场向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申请省级验收,验收通过后,新增耕地经日常变更并完成入库备案工作。指标交易收益分成及资金划转在交易协议中进行明确。
(五)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应收集项目实施前后高分辨率影像资料,测定新增耕地范围,单独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完工后开展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经省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竣工验收后,按补充耕地备案要求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入库备案。
三、加强新增耕地后期管护
县级人民政府或国有农牧场主要负责同志是新增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统筹组织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工作,坚决杜绝出现新的违法占用、撂荒、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行为,对新增耕地要做好后期管护协议签订工作,约定管护责任。为确保移交的新增耕地不撂荒,耕地质量有保证,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若干措施的通知》(青自然资〔2022〕219号)要求,对于2022年7月20日以后竣工验收的补充耕地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或国有农牧场应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指标收益中安排部分资金,设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和地力提升补助基金,对涉及的新增耕地每年给予不低于500元/亩的补助,连续补助不少于3年,补助资金要通过土壤培肥、农田种植管护等措施全部投入新增耕地改良之中,并建立资金发放、使用管理台账,做到规范管理。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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