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2-03-0306 | 主题分类: | 用地相关要求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3-08-14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2023〕306号 | 生效日期: | 2023-08-14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严格执行先行用地相关要求的通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先行用地相关要求的通知
青自然资〔2023〕306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先行用地管理,杜绝程序违法、搭车圈地等现象,提高要素服务保障效率,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先行用地相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用途管制函〔2023〕73号),现就贯彻落实好先行用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控用地范围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先行用地批复文件要求,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在先行用地批复范围和时间内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坚决杜绝随意扩大先行用地范围、超出批复时间用地等行为。对超出先行用地批复范围和时间开工建设的,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立即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工程施工。
二、严控申报时限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先行用地批复文件要求,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业主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用地申报材料组卷并按程序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对到期未将已批复先行用地项目的正式报件材料报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的,原则上将暂停受理该行政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服务,强化先行用地相关政策宣传贯彻和落实,明确先行用地适用范围、正式用地申报时间、征地补偿安置等有关要求;要提前介入项目前期、充分论证项目选址选线,做好报件组织衔接,持续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的用地保障和服务工作。
附件:《关于严格执行先行用地相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用途管制函〔2023〕73号)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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