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出台《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实施办法》
为规范国土资源系统党员干部从政行为,加强党员干部管理和监督,增强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青海省国土资源党委制定出台了《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实施办法》,对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26种从政行为进行问责。
为了出台《问责实施办法》,厅党委高度重视,2015年底对此项工作就进行了安排部署。初审稿形成后,厅党委及时下发到基层各单位反复征求意见。在修改过程中,厅党委书记林亚松还亲自审稿,并提出了5条修改意见,要求把党员干部不插手干预土地审批、土地出让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作为重点,充分考虑了国土资源系统的特点。
《问责实施办法》共分5章17条,详细说明了适用范围、问责原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与适用、问责程序。其中,问责情形共分为3大类,包括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中的有令不行、工作失职、推诿扯皮等8种不作为的问责情形,在日常工作中办事效率低、工作懈怠、庸碌无为等7种慢作为的问责情形,在涉及群众利益工作中滥用职权、不依法依规办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等11种乱作为的问责情形。同时,办法明确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9种问责方式,以及具体的定性量纪办法和从轻、免责的适用情形。
《问责实施办法》还说明了问责结果运用办法,将问责结果与干部年度考核、奖惩、提拔使用结合起来。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问责处理的公职人员,一年内不得提拔,并取消本年度考核评优和各类评先的资格。受到停职检查问责处理的,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为三至六个月,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应当根据个人表现、群众意见和组织考核的情况,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受到调离工作岗位问责处理的公职人员,两年内不得重新调入本单位。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问责实施办法》实现了人员的全覆盖,实现了权责的一致性,对有效纠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将起到很好的作用。我们将采取有力的措施,确保《问责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不断促进国土资源系统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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