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矿山实地抽查核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矿山实地抽查核查工作的通知
青自然资办﹝2023﹞66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西州盐湖管理局: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矿山实地抽查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017号)要求,现将全省绿色矿山实地抽查核查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绿色矿山实地抽查核查工作对我省各级绿色矿山开展实地抽查核查,抽查比例不低于绿色矿山总数的20%,对有问题线索反映、2022年绿色矿山“回头看”发现问题整改矿山进行重点核查。
二、严格按照《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2-2018)等9项行业标准和评价指标,重点围绕绿色矿山先决条件、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等方面开展实地核查工作。抽查核查工作内容、要求、核查表、核查报告格式等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进行,认真总结辖区内绿色矿山推进情况,梳理存在的问题。
三、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州)、县级绿色矿山的抽查核查工作,盐湖矿山的抽查核查由海西州盐湖管理局负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矿业权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坚决杜绝把关不严、走马观花、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
四、通过核查工作对每个矿山提出明确结论,对发现问题的矿山要求限期整改,对达不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由原授予机关撤销绿色矿山称号并移出名录库。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实地核查及名录库管理工作,将实地核查表、影像资料、总结报告等报我厅。
附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矿山实地抽查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017号)
2023年7月4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