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相关工作的通知
青自然资办﹝2023﹞65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西州盐湖管理局,青海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青海九零六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01号)等有关要求,已通过公示系统完成2023年实地核查项目随机抽取工作,现将本年度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及人员组成
2023年实地核查项目共71个(详见附件)。青海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和青海九零六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实地核查的技术支撑单位分别为采矿权、油气矿业权和探矿权信息公示提供技术支撑。技术支撑单位与市(州)、县(区、行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海西州盐湖管理局组成核查组,共同完成省部级发证的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市(州)、县(区、行委)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发证矿业权的实地核查工作,技术支撑单位配合完成其矿业权的实地核查工作。
二、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矿业权人已公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内容是否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不到位等情况。
(一)紧扣实地核查重点内容。一是矿业权人填报公示的义务履行情况。依据矿业权人填报公示的年度勘查(开采)信息,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试用)》中明确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核查内容开展核查,重点核查矿业权人填报公示信息是否准确,是否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二是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合规和数据逻辑自洽情况。重点核查矿山储量年报编制过程中是否开展了矿山地质测量和编录等实物工作,矿山储量年报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以及矿山储量年报中相关数据信息是否与矿山资源储量台账、地质测量及取样化验、生产设计图件等逻辑自洽、有无弄虚作假。三是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情况。通过检查矿山储量年报、生产台账等资料,核实矿山当年度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实际情况。四是矿山勘查开采实施情况。现场抽取部分勘查、开采工程进行实测,核实探矿权勘查设计、采矿权开发利用设计实施情况。
(二)明确实地核查工作方法。实地核查可采取矿业权人自查、资料查阅、凭证对比、调查询问、现场查看等方法,现场查看要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开采工程和综合利用等设施进行实地踏勘,并通过资料查阅收集、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留存。
(三)创新核查工作方法和手段。鼓励采用遥感影像、无人机等新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实地核查中发现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法定义务履行不到位等情况时,及时督促矿业权人整改,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将线索移交执法部门。
(四)严格实地核查工作流程。根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试用)》,实地核查工作流程包括内业整理、实地核查、意见沟通反馈、编写核查报告等步骤,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开展。一是开展实地核查前,各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矿业权人做好核查资料及现场准备等工作,并对矿业权人应履行义务情况进行预告提醒,同时要做好内业整理、资料搜集工作,提前掌握矿业权勘查、开采有关活动情况。二是实地核查完成后,核查结果应经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人员核实无误后现场签字确认。被核查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被核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实地核查组书面予以记录。
三、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实地核查工作纪律,严格落实回避制度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的干扰,对实地核查中搜集、使用的相关资料做好保密措施。核查组严格按照实地核查设计方案中的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安全要求、时间要求等开展各项工作。
(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地核查工作中发现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法定义务履行不到位的,要及时督促矿业权人整改,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移交执法部门。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核查结论作出是否对本级发证的采矿权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将实地核查结果记录在矿业权人信息公示系统中;对列入异常名录满三年未移出的矿业权作出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决定,并将核查结果记录在矿业权人信息公示系统中,及时做好名录管理工作,避免核查结果长期处于待处理状态。
(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处理和督促整改工作基础上,可结合矿政管理工作实际确定本辖区专项抽查矿业权人名单,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各级主管部门要跟踪了解辖区内实地核查进展情况,及时指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在2023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本辖区内实地核查工作。
附件:1-附件7:青海省2023年矿业权信息公示核查名单、自然资源部开展核查工作的通知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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