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自然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解读
《青海省自然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改革发展作出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自然资源部、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自然资源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控体系,切实维护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结合青海自然资源统计工作实际,紧盯自然资源统计数据收集、审核、录入的全过程,从数据采集、数据处理、质量控制和信息发布等方面入手,研究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的范围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从事自然资源相关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的自然资源统计工作。
三、自然资源统计的主要任务
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地质勘查、地质灾害、测绘地理信息、自然资源行政管理等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真实准确反映自然资源现状及利用情况,提供统计数据。
四、全省自然资源统计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全省自然资源统计机构包括:
①青海省自然资源厅统计归口管理部门。②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内设业务部门。③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统计机构 | 工作职责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统计归口管理部门 | ①组织学习宣传贯彻统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②组织制定自然资源统计工作制度规范; ③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综合统计任务,收集、汇总统计数据; ④推进自然资源统计信息化建设; ⑤组织建立统计工作联络员队伍; ⑥开展自然资源综合统计业务培训。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内设业务部门 | ①组织学习宣传贯彻统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②按照自然资源部和政府统计部门相关业务要求及统计调查制度开展专业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③组织实施专业统计任务; ④负责搜集专业统计数据,对专业统计数据进行审核; ⑤依据规定发布自然资源专业统计数据; ⑥按照《青海省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向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汇交统计数据及数据分析成果; ⑦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业统计业务培训。 |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①负责本部门统计普法工作,组织学习宣传贯彻统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②加强统计工作组织领导,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③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统计队伍,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自然资源统计工作,接受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④完成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 ⑤推进自然资源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 ⑥开展统计业务培训。 |
五、自然资源统计数据获取方式
(一)资源调查。通过对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等专项调查成果,以及对特定资源和区域的遥感监测成果进行加工整理后直接形成统计数据。
(二)行政记录。通过对自然资源业务管理系统中的行政记录,进行加工整理直接形成统计数据。
(三)联网直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内设业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通过直报系统报送的相关统计数据。
(四)逐级上报。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相关企业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后,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内设业务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的相关统计数据。
六、如何加强自然资源统计数据质量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以及“谁管业务、谁管数据、谁管数据质量”的原则,界定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统计数据管理中的责任,明确通过加强源头控制、加强数据审核、完善统计流程、加强技术校核等方式控制和提升数据质量。
附件:关于印发《青海省自然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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