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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建设绿色矿山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来源: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发布时间:2024-12-03 14:56:41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全面建设绿色矿山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展绿色矿业、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先后被写入国家“十三五”“十四五”规划纲要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等重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明确提出推进绿色矿山建设。2017年3月,原国土资源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部署开展全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2024年4月,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以下简称1号文),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进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11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七条明确提出加强绿色矿山建设。

二、主要举措

《关于全面建设绿色矿山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四个章节共十六条内容和五个附件,适用于全省绿色矿山建设,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一是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结合实际分类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其中大型矿山2026年底、中型矿山2027年底小型矿山及小矿2028年底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改扩建、停产矿山在正式投产后2年内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从压实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主体责任、加强矿山前期建设管理、加快生产矿山升级改造、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应用、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效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推动绿色矿山建设。二是绿色矿山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绿色矿山名录,经矿山企业自评和按流程申报,通过后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并择优向自然资源部推荐,并规定了移出绿色矿山名录情形和移出绿色矿山的惩戒措施,建立健有进有的动态管理机制。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明确了省、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绿色矿山抽查核查比例和监管职责,从第三方评估机构监管、举报与处理等方面提出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四是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分级管理,明确了省、市(州)、县三级监管责任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要求各地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纳入到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评价中,压实相关部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监督管理责任,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高质量发展,构建共创共建共管的良好局面。五是按照矿山规模和生产现状分类制定了绿色矿山建设合同(模板),约定绿色矿山建设时限和违约责任,便于矿山企业与属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

三、统一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参照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并统一了青海省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从矿区环境、资源开采、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低碳、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科技创新与规范管理方面制定评价指标共50项,总分100分,评价指标分为约束性指标和提升性指标。绿色矿山核查评估须按照评价指标进行综合打分,总得分80分以上且约束性指标必须满分方能达到省级绿色矿山基本条件。同时,取消市(州)、县级绿色矿山,已设市(州)、县级绿色矿山重新进行核查评估,达标的纳入绿色矿山名录;未达标的须完成升级改造,重新申请核查评估。

四、明确绿色矿山申报流程

一是制定了青海省绿色矿山申报指南。明确了绿色矿山申报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须合法有效,依法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手续,并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矿山企1年内未受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草等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到处罚在履行期限内已执行到位,且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事件;截止申报时,矿业权人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异常名录及严重失信主体;矿区范围未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国家有规定的除外),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等先决条件。二是细化了申报流程。矿山企业须按照青海省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开展自评,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自评报告,自评达到标准的,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县级初审、市(州)级复核、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并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现场核查和评估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不少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并向社会公开。三是明确了申报资料清单。矿山企业申报时须提交青海省绿色矿山申请表、绿色矿山建设自评报告、《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受到行政处罚的须提交履行期内已执行到位的佐证材料、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绿色矿山建设宣传片及相关影像资料、矿山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县、市(州)级初审(复核)意见等资料。

五、第三方核查评估要求

规定了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准入条件,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性质、人员组成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具备绿色矿山评估的业务能力,制定了核查评估工作程序、工作要求,明确第三方评估机构核查评估工作的监督、举报、处理以及监管措施,保障核查评估公平、公开、公正。严禁第三方核查评估机构以任何形式收取矿山企业任何费用和利用评估谋取不正当利益。

附件:关于全面建设绿色矿山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pdf


终审:谢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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