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多测合一”是国务院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19年自然资源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文件。我省也印发了《青海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拟定并印发了《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文件。以期解决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各部门多次要求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项目进行内容大致相同的测绘事项。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九条,主要内容为制定原则、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符合条件、遵循标准、相关规定和解释权进行了明确。
(一)《办法》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用地审批、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多个阶段。各阶段地面覆盖情况不同,所涉及的测绘内容各不相同,如何在此过程中尽量减少重复测绘的内容是本《办法》需要解决的问题。《办法》第二条提出了“工程建设项目一个阶段的测绘事项只测一次、成果满足多个部门和单位要求”“依据统一的规范、标准进行测绘”的解决方案。
(二)《办法》第三条
规定了在青海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测绘事项都适用本《办法》。
(三)《办法》第四条
对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测绘资质持证单位的职责进行明确。
(四)《办法》第五条
依照《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可承担“多测合一”项目的测绘资质持证单位业务范围进行了明确。测绘资质持证单位需具有工程测量、界限与不动产测绘资质。并且测绘资质持证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无违法、失信行为和不良信用信息。
(五)《办法》第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明确了从事我省“多测合一”项目需采用的平面、高程基准和技术标准。
(六)《办法》第七、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规定,实施“多测合一”项目的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测绘资质持证单位具有保障涉密地理信息成果安全、汇交测绘成果的责任和义务。
(七)《办法》第九条
明确了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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