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绿色勘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青海省绿色勘查管理办法》已印发执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为积极推进全省绿色勘查工作,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青海省绿色勘查管理办法(试行)》(青国土资规﹝2018﹞1号),有效规范了全省绿色勘查工作,对促进我省地质工作绿色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该办法两年试行期已至,且已不能完全适用新形势下的绿色勘查工作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对原试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出台《青海省绿色勘查管理办法》,以此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绿色勘查工作。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围绕明确管理职责、强化实施与管理、严格监督检查等方面,对绿色勘查实施全过程规范化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分总则、管理职责、实施与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五章共二十九条。
(一)总则。
包括指导思想、绿色勘查定义、适用范围及遵循原则等。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内开展的所有地质勘查项目,包括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州)级财政、县级财政及社会资金出资的项目。绿色勘查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管理,一岗双责”“保护中勘查,勘查中保护”“谁勘查谁负责,谁破坏谁治理”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与地质勘查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设计、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
(二)管理职责。
明确了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青海省地质调查局、地勘事业局、勘查单位和探矿权人、项目组绿色勘查工作职责。
(三)实施与管理。
从地勘项目立项、设计、实施、报告编写等各阶段,对绿色勘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地勘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将“绿色勘查专章”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绿色勘查方案不合理的,审查不予通过。强调绿色勘查全过程要形成资料,并与项目成果报告一并汇交。绿色勘查验收不通过的,报告一律不予评审。
(四)监督检查。
明确了相关单位、部门在绿色勘查工作方面的监督检查范围及内容。要求项目组对本项目绿色勘查工作全面进行自查自纠;勘查单位和探矿权人对所承担或开展的地勘项目绿色勘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地勘事业局对局系统内地勘项目的绿色勘查进行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整改存在问题,并进行核查,对局系统内绿色勘查不力的单位和负责人进行问责;青海省地质调查局对省级财政地勘项目绿色勘查执行情况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存在问题,并进行核查;对绿色勘查工作执行不力或拒不整改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问责;协助省自然资源厅对中央财政和社会资金地勘项目绿色勘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绿色勘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然资源厅全面掌握全省绿色勘查工作情况,对绿色勘查存在问题的中央财政和社会资金地勘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将绿色勘查纳入全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对绿色勘查工作落实不力的项目承担单位和探矿权人进行相应处理。
(五)附则。
明确绿色勘查工作应纳入地勘项目管理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探矿权人在登记探矿权时,须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明确探矿权人实施绿色勘查相关义务和责任。《办法》自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0日。《青海省绿色勘查管理办法(试行)》(青国土资规﹝2018﹞1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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