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自然资办函〔2024〕18号
各事业局,厅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法律专业服务作用,规范法律顾问选聘,强化法律顾问保障,加强法律顾问管理,提升法律顾问工作质效,提高自然资源系统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水平,加快法治建设,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法律顾问的选聘及条件
按照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并由聘任单位发放聘书。法律顾问每届聘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法律顾问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三)专家应有较强专业能力并在所从事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执业律师、公证员应具有5年以上连续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公职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连续从事法律事务的经验;(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行业处分等;(五)能够保障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其他必要条件。
二、法律顾问职责范围及义务
法律顾问受聘任单位的委托,全面参与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全方位、多角度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立法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有关行政事务和法律事务,提供咨询、论证、代理等法律服务,履行下列职责:(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行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合法性审核等工作;(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起草、修改、审核法律文书或者以聘任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四)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等法律事务;(六)办理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顾问单位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遵守保密义务。
三、强化法律顾问保障
按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相关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被诉、复议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案件承办机构,在应诉、复议过程中需要委托法律顾问的,按照确定的收费标准协商,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签订案件委托协议;需要专项法律服务、案情重大的涉诉案件应诉或疑难复杂法律服务的,向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签订委托协议。厅机关各部门需要申请重大执法决定法律意见、合同类文书审查意见等其他服务的,需提前将相关材料提交厅政策法规处,法律顾问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各单位根据《省政府法律顾问咨询服务费支付管理办法(试行)》《青海省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报酬支付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报酬支付方式,将法律顾问服务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四、加强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厅机关法律顾问的日常业务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完善制度机制,优化工作程序,加强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的监督考核,指导各事业局、直属各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各事业局、直属各单位应遵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聘任法律顾问,并将本单位法律顾问遴选聘任情况及年度法治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年底前报厅政策法规处。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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