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青自然资〔2021〕392号
各事业局,厅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厅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共青海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青海省审计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省自然资源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内部审计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
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也是审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审计法》《规定》《指导意见》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将内部审计作为健全管理、规范运营、防范风险、提质增效的重要手段,发挥内部审计在单位治理结构中的监督作用,强化内部审计的建议咨询职能,推动健全完善审计监督体系,促进实现审计全覆盖。
二、健全内审工作机制
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将内部审计工作职能调整到政策法规处,履行相应职责,具体负责厅直属二级预算单位(包含省核工业地质局、省环境地质局本级)的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资金审计、重大工程项目审计和厅党组安排的其他审计。各事业局的内审机构按各自职责独立开展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审工作。
三、明确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一)扎实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各级内审机构不断加大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加大对重大经济决策、重大工程项目、重要资产管理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内部审计力度,通过揭隐患、查问题、促管理,夯实单位管理基础。加强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作用。聚焦重大政策落实、重大问题、关键领域、重要风险,通过强有力的内部审计监督,促进严格依法规范决策,健全完善单位内部治理,保障国家重大决策贯彻落实。内审机构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内部审计项目,审计对象3年内至少被审计一次,审计时间一般为20-40个工作日,实现对审计对象全覆盖。
(二)严格内部审计程序。内审机构应当围绕单位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同级党组(党委)批准后实施,明确审计目标、范围、内容等;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进行现场审计或送达审计,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会计账簿、凭证等进行分析,依据相关财经法律法规进行准确、客观的定性,内审取证单由被审计单位签字盖章进行确认;编制完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正式送达被审单位,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组织整改,逐一销号,整改情况报送内审机构。
(三)提升审计工作质量。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审工作规定,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根据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相关内容,制定符合自然资源领域特点的内部审计程序、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全过程质量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购买审计服务的,审计组组长必须由内审部门相关人员担任,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四)加强审计问题整改。高度重视内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收到审计报告后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对立行立改的问题坚持“当下改”并销号,对无法立行立改的问题需健全“长久立”机制,切实作好审计整改“后半篇”文章。同时被审计单位要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特别是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加强管理、严格整改、强化问责、建章立制等方式,有效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从源头上遏制“屡审屡犯”现象发生。
(五)强化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当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以及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同时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人事部门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私设“小金库”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实行内部审计结果公开机制,审计结果及时在党组织内部通报,不涉及秘密的,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
四、强化审计纪律和工作保障
(一)严格落实审计工作纪律。审计人员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内审机构报告,由内审机构向同级党组(党委)请示汇报。审计组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审计组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保密和回避制度,审计工作材料要妥善保管,审计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材料交内审机构保管和归档。审计人员要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党组织的宴请和礼品。审计组成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个人要求。被审计单位发现审计工作人员有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行为,可以向厅审计领导小组或者厅内审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厅党组、驻厅纪检监察组反映。
(二)强化审计工作保障。各事业局要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专职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积极配合厅内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合力做好厅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营造良好的审计工作环境。厅内审机构要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定期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审计工作能力,推动全厅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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