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双公示”信息归集报送的通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双公示”信息归集报送的通知
青自然资〔2020〕413号
厅机关各有关处室:
近期,国务院组织开展了2019-2020年度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以下简称“双公示”)评估工作,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双公示”信息归集报送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厅“双公示”信息归集报送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双公示”工作相关要求
机关各职能部门要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8〕146号)和厅《关于推进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2019〕589号),进一步做好如下工作:
一是全面补报“双公示”信息。要对今年以来产生的“双公示”信息报送情况进行全面复核、盘点,并于11月底前将未报数据及时进行补报。(责任处室:用途管制处、空间规划局、地勘处、矿保处、矿业权处、国土测绘处、地理信息处、执法局)
二是建立“双公示”工作台账。自本月起,每月10日前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双公示”工作台账(模版详见附件),并及时报厅法规处汇总,形成厅每月“双公示”工作台账。工作台账力求做到一一对应,当月未产生公示信息的,台账以空表形式体现。(牵头处室:法规处,责任处室:用途管制处、空间规划局、地勘处、矿保处、矿业权处、国土测绘处、地理信息处、执法局)
二、严格落实信息报送时效性和质量
各职能部门要对照厅《信用数据归集共享清单(2019年版)》《信用信息共享目录(2019年版)》,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双公示”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的规定,确保“双公示”信息报送的时效性(信息上报时间超出行政决定7个工作日、少于21个工作日为迟报,超出21个工作日为漏报,未报送的为瞒报)。同时,信息报送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每一条信息中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决定文书号、类别、内容、依据、决定日期、有效期限、公示截止日期、当前状态、许可(处罚)机关、数据来源单位等关键字段信息的规范、完整和准确,未产生信息的部门每周至少要点击1次“零增量”。(责任处室:用途管制处、空间规划局、地勘处、矿保处、矿业权处、国土测绘处、地理信息处、执法局)
三、工作要求
一是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从今年1-9月份全省“双公示”信息归集报送情况来看,我厅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方面,归集上报的双公示数据量为“零”,但实际产生有行政许可等双公示信息,一定程度出现瞒报情况,因此,请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指定专人,强化责任,落实工作机制,确实把双公示信息归集报送工作抓起来,抓到位。
二是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国家和省上将会继续组织“双公示”评估和工作通报,对出现迟报、漏报、瞒报或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将报请厅领导予以问责。
点击查看:“双公示”台账模板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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