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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3-10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土资土〔2004〕79号

各州、地、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切实际需要保障和促进全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最大限度的发挥资源效益,管好用好国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头规定,现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探矿权申请人在办理勘查登记并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后,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或者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村(牧)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面积按实际使用土地面积计算。
  探矿权人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的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和解决出现的纠纷和问题。
  二、凡属办理采矿登记的,都要要及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矿山所在的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上报逐级审查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采矿权申请人凭土地使用证领取矿产开采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使用年限与矿产开采许可年限相一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开采登记的,在延续开采登记的过程中,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批准手续。
  采矿区建设用地一般是指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地表面、对开采物进行加工等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采矿区建设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三、探矿权人造成原有土地破坏及采矿权人申请终止采矿或闭坑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要按时《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耕地开垦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04]1055号)的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四、凡无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及开采申批文件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无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五、地质勘查项目开工时,探矿权人要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向勘查当地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并备案;在开展勘查工作中,应向当地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通报工作情况。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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