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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0-08-03 16:02:50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的通知

青自然资办〔2020〕70号

厅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加强自然资源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四次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青司发〔2020〕49号,厅决定开展文件专项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职责

根据“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安排部署、审查梳理、征求意见、研究讨论、会议决定、公布结果”的清理步骤,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机构改革后明确的相应职责,对厅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详见附件1)提出废止、修改或继续执行建议。对在2018年清理中列入继续有效目录但仍未实现统一编号的历史遗留文件,应当按照逐步减少未统一编号文件数量的要求,尽快实现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全覆盖。
二、清理标准

凡现行有效自然资源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废止或修改:一是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或已被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替代的,要明令废止;二是经评估,文件可操作性不强,已无继续实施必要或已停止实施的,要明令废止;三是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明令废止;四是主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对列入修改目录的文件,管理部门应当在目录公布后的6个月内完成修改工作;五是对认定不准确未按法定制发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在以往清理中遗漏的规范性文件,一律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六是在两年内开展的专项清理中已经宣布失效或废止的文件均列入废止(失效)目录;七是机构改革后,原单位被撤销、合并或名称变更,相应规范性文件与现有部门职能不一致且无继续实施必要的,列入废止(失效)目录。职能调整后相应规范性文件需继续执行的,列入修改目录进行一次性“打包”修改,并以职能调整后部门名义重新公布实施。
三、工作要求

要坚持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凡注明修改的文件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并按规范性制发程序重新发布。厅将委托第三方对清理结果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文件管理的重要依据。

规范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集中时间和精力完成清理任务,有关意见请于2020年8月10日前汇总至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高平利,程雪   电话:6152913

附件:1.《青海省自然资源厅现行有效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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