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的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青海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相关单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相关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经登记备案的单位,方可承担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单位登记备案管理。省级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省范围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单位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登记备案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登记备案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取得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应的相关资质,具备相应能力;
(三)资质必须年检合格;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开展相应业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
(五)熟悉土地开发整理业务及相关技术规范;
(六)具有良好的信誉,能服从和服务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没有不良记录。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具备的资质等其他条件:
(一)具有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或相类似的业务;
(二)具有稳定的能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任务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三)建立了完善的质量控制及成果管理制度;
(四)具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及预算编制方面的业绩和良好信誉。或具有相关农田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经验;
(五)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设计方面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自觉接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
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登记备案:
1. 曾经承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及预算经过二次修改仍没有通过审查或拒绝再次修改的;
2. 不能按照有关的要求完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及预算的;不按合同要求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代服务工作的;
3. 曾经将所承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及预算任务转包给其它设计单位和个人完成的;
4. 以欺骗或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登记备案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七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具备的资质等其他条件:
(一)具备甲、乙两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才准予登记备案;
(二)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家库,专家库专业人员不少于100人;
(三)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
(四)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农田水利工程师不少于3人,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五)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
格并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六)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方面的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
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登记备案:
1. 曾经将所承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事宜转包给其它单位完成的;
2. 近3年内招标代理中违反招标程序和工作规范,导致不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招标人和投标人合法权益,故意刁难、拒绝招标投标申报,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3. 拒绝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重大问题的;
4. 以欺骗或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登记备案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单位登记备案具备的资质等其他条件:
(一)具备农田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二)企业年检结论必须为合格或基本合格;
(三)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四)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相关项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五)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六)企业的项目经理至少1人(含持有项目经理培训证书人员),五大员齐全(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安全员,有上岗证);
(七)企业注册资本金2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0万元以上;
(八)企业具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必须的施工机械。
(九)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的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
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登记备案:
1.曾经将所承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任务转包给其它施工单位和个人完成的;
2. 所施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任务,工程质量较差、进度无故推延、信誉不好的;
3.与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串通,获取不正当工程施工费的;
4. 以欺骗或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登记备案的;
5.违反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情节较为严重的。
第三章 登记备案的程序和申请材料
第九条 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登记备案的申请;
(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人员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准予备案;
第十条 登记备案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格及资质凭证;
(二)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联系方式;
(三)参与人员的相关资料。包括相关单位参与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社保证的复印件、联系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四)申请单位业绩简介;
(五)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硬件设施。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2年。省国土资源厅每年12月至下年2月进行一次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的登记备案单位进行年审,并考核业绩。对考核不合格的,从备案单位中剔除。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单位实行项目质量负责制,如因工作失误,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将其从备案单位中剔除。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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