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黄河羊曲水电站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黄河羊曲水电站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4〕92号
海南州人民政府:
青海黄河羊曲水电站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申请业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下达了《关于青海黄河羊曲水电站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618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州兴海县6.1389公顷(含耕地6.1124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将59.8200公顷国有农用地和1.1676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将793.4703公顷(含耕地505.8925公顷)集体农用地、62.680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2517公顷集体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同时使用1198.7351公顷国有农用地、4.7615公顷国有建设用地、764.0508公顷国有未利用地,共计2891.0766公顷国有土地提供给兴海县人民政府,作为青海黄河羊曲水电站建设项目用地。
同意将你州贵南县17.3174公顷国有农用地和3.4164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同时使用392.4649公顷国有农用地、1.5741公顷国有建设用地、81.3227公顷国有未利用地,共计496.0955公顷国有土地提供给贵南县人民政府,作为青海黄河羊曲水电站建设项目用地。
同意将你州同德县的362.1891公顷(含耕地171.7727公顷)集体农用地、6.9270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8.3556公顷集体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同时使用685.5440公顷国有农用地、549.5888公顷国有未利用地,共计1622.6045公顷国有土地提供给同德县人民政府,作为青海黄河羊曲水电站建设项目用地。
二、你州要督导兴海县、贵南县、同德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州要督导兴海县、贵南县、同德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
四、你州要督导兴海县、贵南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兴海县、贵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兴海县、贵南县、同德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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