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海晏县包忽图水库工程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3〕108号
海北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青海省海晏县包忽图水库工程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北政〔2023〕43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州海晏县三角城镇、甘子河乡托华村、青海湖乡达玉五谷村和同宝村3个乡镇3个村的33.1995公顷国有农用地和0.8434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连同26.2016公顷淹没区(国有农用地25.1168公顷、国有未利用地1.0848公顷)收回后,共计60.2445公顷国有土地,作为青海省海晏县包忽图水库工程用地。
二、你州要督促海晏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州要督导海晏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州要督导海晏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海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批准文件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海晏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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