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湟中县2011年度第十七和第十八批次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文件失效的批复
关于湟中县2011年度第十七和第十八批次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文件失效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0]6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湟中县2011年度第十七和第十八批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复文件的请示》(宁政〔2019〕53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中“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的规定,将你市湟中县2011年度第十七批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复(青政土函〔2012〕98号)、湟中县2011年度第十八批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复(青政土函〔2012〕99号)按自动失效认定。
二、你市要督导湟中县人民政府按照《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要求,做好青政土函〔2012〕98号、青政土函〔2012〕99号文件失效后续相关工作。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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