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做好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通知
青自然资〔2023〕41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好《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消化和盘活国有企业存量土地,减少土地资产的闲置和浪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更好为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完善我省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目标任务,强化部门职责,把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好,更好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二、明确目标,细化落实
(一)各地要鼓励国有企业多方式盘活利用存量土地
对于符合《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5号)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要求给予土地价款、5年过渡期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容积率奖励等支持政策。
(二)各地要妥善处理涉地历史遗留问题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组织好国有企业根据用地行为发生时间及具体情况,力争2024年底前完成确权登记前置手续的准备工作,并及时申请确权登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自然资发〔2022〕205号文件要求,积极做好国有企业存量土地资产更名和确权登记工作。
(三)尽快开展国有企业土地资产清查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指南》(试行稿)开展国有企业存量土地的清查统计工作,力争2025年底前摸清数量、权属、分布、利用现状、经营状况等情况,建立土地资源台账和低效用地数据库,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三、完善机制,全面推进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动、充分履职,共同抓好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好、实施好土地资产更名、土地资产处置、确权登记等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相关企业国有全资属性的核实,并将涉改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属性、土地账面价值变动情况等及时汇总形成《改制所涉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企业名单》,传送至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便做好相关政策落实工作。
联系人:省自然资源厅 许丽萍 0971-6139985
省国资委 朱雪峰 0971-6123776
附件:《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5号)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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