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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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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采购及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自然资源厅确权登记局 发布时间:2021-01-11 15:11:27 浏览次数: 【字体:

青自然资办〔2020〕118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做好全省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的印刷、采购、管理等工作,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落实“放管服”及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按照《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全省不动产权证书及证明印刷、采购、管理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由自然资源部统一监制,由省厅统一负责全省区域内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刷、发行、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涉及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具体事务性工作由省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具体承办。

二、按照“放、管、服”及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全省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印刷发行模式进行进一步精简,减少中间环节,优化流程,降低证书及证明印刷成本,将之前省厅统一采购后分发的模式优化为印刷与使用直对模式,省厅负责号段及印刷任务的管理,不再对资金往来进行管理,由县级直接将采购资金拨付至承印单位,并由承印单位发货、开具采购发票。自2021年1月1日起,全省《不动产权证书》承印价格为3.3元/本,《不动产登记证明》承印价格为0.9元/本。各县(市、区、行委)不动产登记机构支付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印制费用应当落实银行账户,并将账户信息报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

三、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尽快梳理结清2020年12月31日前采购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款项,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印发采购模式,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四、全省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具有唯一的印制流水号,号段发行情况已在省厅备案,各地严格管理证书及证明流向,一个县级行政区域间不得出现不同的号段发放区域的证书及证明。以市州为单位,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辖区内各县(市、区、行委)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作废、销毁、遗失等情况统一汇总上报省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备案(主要备案号段),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作废、损毁需销毁的,要按年度统计上报并于次年1月底以前上交至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核对后统一销毁,不得擅自处理。各级负责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保管人员玩忽职守、严重失职致使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丢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以来,全省部分地区出现了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登记章,这对不动产登记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信力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各地要高度重视假证假章的防范和应对工作,一旦发现问题,依法依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处理,并于处置完毕后一个月内向省厅登记局报送有关情况。

附件:全省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印刷采购流程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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