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新立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公开项目表
单位名称: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单位性质:行政
事项编码 |
63000000GT-XK-0006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事项名称 |
采矿权新立审批 |
行使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通过 1996年修订)第三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3.《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取得矿业权。第二十五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三)锂、硼、汞、冰洲石、宝石、玉石、水晶;(四)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审批的其他矿种。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部分矿产,可以委托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州(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办理主体 |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法定) |
申办主体 |
企业 |
项目类型 |
承诺件、上报件 |
项目子项 |
无 |
受理条件 |
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并在批复预留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
申办材料 |
见附件 |
法定期限 |
4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40 工作日 (公示、补正材料期间不计时) |
收费标准和依据 |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04〕257号)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6条 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九条 第十条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第二条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 |
申办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复核-审核-签发-办结 |
办理部门 |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 |
办理地点 |
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土厅窗口 |
联系电话 |
0971-6114418 |
运行流程图流程 |
见附件 |
服务指南 |
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到国土厅窗口受理。在承诺期限内到规定的地方领取《采矿许可证》。 |
服务表格 |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
是否发证件 |
是 |
监督电话 |
0971-6151557 |
常见问题解答 |
无 |
是否行政服务中心事项 |
是 |
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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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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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材料表
序号 |
采矿权新立申办材料(纸介质4套、电子文档1份) |
1 |
采矿权申请报告(原件) |
2 |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
3 |
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图件统一使用1980年西安直角坐标系并附表载明拐点坐标、矿区面积和开采深度,加盖申请人印章);(原件) |
4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批准书和外资企业合同、章程,验原件;新设立的法人企业,还需提交复印后加盖工商局印章的公司章程) |
5 |
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附:银行存款证明、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现有和拟购设备清单) |
6 |
矿山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至少1份原件) |
7 |
环境影响报告书(1份)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至少1份原件) |
8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至少1份原件) |
9 |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 |
10 |
占用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原件) |
11 |
经批准(备案)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至少1份原件) |
12 |
所在州(市)、县(市、行委、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 |
13 |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二、外部流程图
三、岗位说明表
序号 |
岗位名称 |
岗位职能 |
办理人员 |
办理期限 |
承诺期限 |
风险点 |
风险点描述 |
风险点防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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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受理 |
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的发《受理通知书》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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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初审 |
审查资料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是 |
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定办理各项登记手续。 给采矿权价款评估单位打招呼,造成评估结果缺乏公平性。 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收缴采矿权价款、使用费及因分期、拖欠采矿权价款、使用费所形成的资金占用费、滞纳金。 把关不严。 |
实行“阳光政务”,所有审批的政策、规定、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操作中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采矿权价款、使用费减免,一律经厅会审会议集体研究并予公示。 协议出让采矿权评估价款报告一律在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方能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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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
审查资料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是否同意初审意见。 |
4个工作日 |
4个工作日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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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4个工作日 |
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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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 |
4个工作日 |
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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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同意新立的,经公告后下发《采矿许可证》 |
7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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