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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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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国土整治与生态修复中心 发布时间:2023-04-19 17:17:21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市、自治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我省2010年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以来,在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省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开展增减挂钩工作,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牧民土地合法权益,严禁强制拆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开展增减挂钩工作,先安置后拆旧,分步实施;切实履行好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增减挂钩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后,有效增加耕地面积。

二、工作职责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增减挂钩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监督,负责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增减挂钩项目建新方案的审查并报省政府批复;审查批复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县域内建新方案;负责项目区实施规划调整方案的审批工作;开展项目区复核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涉及复垦为耕地的增减挂钩项目的验收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增减挂钩申报项目实施规划和建新方案复核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负责增减挂钩项目区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并对验收成果负责;负责对涉及复垦为耕地项目的初验工作。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和建新方案的复核并出具意见;承担增减挂钩项目区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承担涉及复垦为耕地的项目区初验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增减挂钩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和建新方案并进行初审,向市、州人民政府申报项目,负责审批项目区设计方案,负责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的入库、交易等相关工作,负责拆旧复垦后期管护和监管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担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建新方案、项目区设计方案的编制及项目实施,建立项目区指标台账,负责项目备案、项目拆旧区复垦后期管护任务移交等工作。

三、工作程序

省域内增减挂钩项目申报、实施等遵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申报。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经县级初审报市、州人民政府复核同意后,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项目实施规划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下达项目批复及周转指标。

(二)组织实施。项目批复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报县级政府审查批复,并组织实施,确保在三年内完成项目实施、归还周转指标。

(三)方案调整。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调整方案,经县级初审报市、州政府复核同意后,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批复。

(四)项目验收。县级人民政府在初验的基础上,向市、州人民政府申请对辖区内增减挂钩项目进行验收,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其中涉及复垦为耕地的,由市、州组织初验通过后,报省自然资源厅验收。

(五)成果报备。项目验收通过后,县级和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均要对项目所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六)节余指标流转。指标来源方的县级人民政府经上级政府同意后,将节余指标向青海省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配置平台(设在省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中心)申请入库。平台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向指标使用方预配置节余指标。指标使用方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建新方案,逐级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正式配置使用节余指标,指标出库。

四、项目区设置

增减挂钩项目区分为拆旧区和建新区,建新区又分为建新安置区和建新预留区。

(一)拆旧区选址。应当选择农村建设用地,且往年卫星影像或航拍影像中有明显建(构)筑物的地块。

(二)建新区设置。建新安置区为安置拆旧区农牧民住房用地区,可设置在农村或城镇;建新预留区为预期拟用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区,可以不具体落实地块,便于动态调整。

(三)建新区选址。建新区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新项目选址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应当合理避让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尽量选用原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建新预留区指标和节余指标的建新项目实在无法避让耕地的,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的(含50%),应当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踏勘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建新项目占用林地和草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征占用林草手续后方可占用。

五、变更调整

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进行局部调整。

(一)因区域发展方向、政策导向和农牧民意愿变化等因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发生时,在保证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拆旧区复垦面积、建新占用耕地不超过拆旧复垦耕地的前提下,可以对拆旧区和建新区进行调整。

(二)无法拆除建(构)筑物的拆旧地块面积超过批复拆旧地块总面积10%的,由县级政府组织编制实施规划调整方案,按原程序报请调整。无法拆除建(构)筑物的拆旧地块面积在批复拆旧地块总面积10%(含)以内,且建新面积不大于实际拆旧面积的,可在验收环节直接扣减周转指标。

(三)只对项目名称、地块编号进行变更和单纯核减项目周转指标的,不再单独编制调整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市、州人民政府对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市、州人民政府向县级人民政府下达批准变更文件,并将项目变更信息及批准文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六、周转指标使用

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分为建新安置区指标、建新预留区指标和节余指标。建新安置区随增减挂钩项目区一同报批,使用建新预留区指标和节余指标的均需单独编制建新方案。建新预留区指标可在增减挂钩项目批复后适时使用,节余指标只能在增减挂钩项目通过验收后使用。

(一)增减挂钩拆旧区产生两个指标,即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指标。两个指标实行统一管理,建新项目使用增减挂钩周转指标需在项目区内保持总量平衡(含使用节余周转指标和跨县域交易的节余周转指标),即建新使用建设用地指标不得超过拆旧区建设用地总规模,占用耕地数量质量不得超过拆旧区复垦耕地总规模及折算出的总产能。

(二)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必须通过青海省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配置平台有偿使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节余指标收益,可采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格,由产生指标方和使用节余指标方协商确定节余指标价格”的规定,我省节余指标有偿使用指导价为15万元/亩,具体交易价格由指标使用方和指标来源方自行协商确定。

(三)建新预留区全部或部分周转指标不用于建新项目时,须由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全部或部分调整为节余指标在青海省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配置平台使用;建新预留区已落实建新项目的周转指标,不得调整为节余指标重复使用或交易。

(四)使用建新预留区和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的,应当由使用方编制增减挂钩项目建新方案,并在方案中说明指标来源。

(五)产生节余指标方的增减挂钩项目和使用节余指标方的建新项目应分别按程序进行备案。

七、项目管理

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的编制、项目拆旧复垦、建新项目的实施均应遵循“严起来”的要求,编制实施规划要认真严谨、拆旧复垦要做细做实、建新项目实施要合法合规。

(一)实施规划。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应严格按部、省相关要求执行(详见附件)。实施规划要根据拆旧区地形、地貌合理规划拆旧区布局(如田块、田坎、水渠、防护林、田间道路等进行整体布局),不得简单在图上一圈了之。

(二)拆旧复垦。项目区拆旧复垦应当编制设计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复垦耕地要充分论证,尽可能保证复垦耕地的质量等别,复垦的耕地不得撂荒。

(三)后期管护。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复垦土地后期管护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复垦区后期管护的移交工作,复垦后的土地交付使用后,要及时组织乡镇、村委与村民签订三方管护协议,复垦的耕地,要确保种植粮食作物,不得撂荒。县级及乡镇级人民政府为后期管护的主体责任人,负责防止复垦耕地被违法占用及撂荒。

(四)建新方案。建新方案分为使用建新预留区和使用节余指标的建新方案。建新方案依照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按城市分批次或单独选址进行分类编制。

(五)合规审查。使用节余指标的建新项目,不属于指标来源项目的建新区,应当按照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要求分别认定国土空间规划的合规性。

(六)土地变更。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拆旧复垦,复垦的耕地应当相应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时变更。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青国土资〔2018〕3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青海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要点

2.省域内增减挂钩流程图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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