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青自然资办〔2021〕13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制度,促进超标准、无标准建设项目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 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节地评价对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要求,对可不列入节地评价范围的建设项目,不再开展节地评价;对列入节地评价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示范文本格式、内容,编制节地评价报告。
二、严格落实《通知》中有法定审批权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要求。列入节地评价范围的建设项目,可在勘测定界或用地报批前完成节地评价工作。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审查的建设项目,由省厅负责评审论证;市(州)、县级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评审论证,并出具节地评价情况报告(附件3),与专家论证意见一并上报。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厅开发利用处。
联系人:王鹏仁 电话:0971-6130877
附件:1.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报告示范文本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专家论证意见示范文本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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