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严厉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工作十一项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批示精神,全面落实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青海省严厉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工作十一项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就如何做好废弃矿井封堵、压实主体责任、联合执法、强化保障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措施》指出,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是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扛起属地监管责任,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要继续通过群众举报、卫片执法等手段,扩大排查范围和覆盖面,尤其是对金矿勘查项目、以往发生过以采代探、“堆浸”等违法行为的矿山(矿点),做到不留死角全覆盖。
《措施》要求,对废弃、暂不使用的矿硐的封堵、处置及尾矿的处理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做到“一矿一策”,杜绝“一刀切”。对退出和注销矿山,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三不留,一毁闭”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对盗采行为,通过联合执法、集中执法等形式,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总要求,切实强化执法监管,狠抓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力求达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的效果。
《措施》还明确了,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强化合作,将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工作与安全大检查、打击“沙霸”“矿霸”等黑恶犯罪专项行动等工作相结合,突出重点,一体推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走深走实。同时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完善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充分调动村社干部、矿山企业及当地群众的积极性,努力做到群防群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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