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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土地类)》解读材料

来源:执法监督局 发布时间:2022-07-25 00:00:00 浏览次数:296 【字体:

为进一步推进自然资源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当、合理行使,促进依法行政,省自然资源厅修订完善了《青海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以下简称《基准》),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行政处罚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的重要执法权,处罚标准是否合理、适当,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细化标准和要求,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实施职权提供依据,对于规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全系统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促进自然资源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以来,《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继修订施行,对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处罚标准有了新的规定和要求。尤其是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法律责任、罚款的处罚额度有了新的变化。为适应实际,根据法律修改情况,在原《青海省土地违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完善,制定了《基准》。

二、起草依据

《基准》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及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

三、起草过程

我厅于2021年12月初,组织人员对全省32项土地类行政处罚事项全面进行了梳理,起草了《基准》初稿。 12月30日,征求全省8个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厅机关各处室意见建议,形成《基准》第二稿。2022年2月8日,再次征求全省8个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厅机关各处室意见建议,形成《基准》第三稿。第三稿经厅法律顾问和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审查、修改,形成《基准》审议稿。经2022年4月13日厅务会审议后,再次修改完善,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形成目前的发布稿。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更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据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照我省土地管理类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事项,重新制定了16项土地管理类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裁量标准,细化情节及危害性程度52种,设定罚款裁量标准52个。部分土地类行政处罚事项因处罚裁量权不可细化和量化,暂未列入本次处罚裁量基准内。

(二)明确了存量违法用地查处适用罚款标准。1.2021年9月1日之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2021年9月1日后再未进行翻建、续建、扩建、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适用原《青海省土地违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 2021年9月1日之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2021年9月1日之后继续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进行翻建、续建、扩建、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适用本《基准》;3.2021年9月1日之后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一律依照本《基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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