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林草种质资源设施保存库青海分库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林草种质资源设施保存库青海分库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5〕101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国家林草种质资源设施保存库青海分库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宁政示〔2025〕4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西宁市西山林场的1.5696公顷国有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作为国家林草种质资源设施保存库青海分库建设项目建设用地。
二、你市要督促城西区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足额缴纳,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市要督导城西区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市人民政府要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西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批准文件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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