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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07 15:56:09 浏览次数: 【字体: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青自然资2024386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建立我省以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核心的占补平衡新机制,强化耕地以补定占的管理,稳步提升耕地质量,守牢耕地保护红线,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进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强化以补定占

(一)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范围。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草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除国家规定的可不落实补充耕地的特殊情形外,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导致耕地减少的,均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二)构建非农建设“以补定占”机制。建立非农建设占用规模与稳定利用耕地净增量挂钩约束机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统一核算各地稳定利用耕地净增量,并结合耕地保护情况等,合理确定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本年度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上限,并分解至各地。对年度新增稳定利用耕地3000亩及以上的县(市、区、行委),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可不实行占用与补充逐项目对应挂钩管理方式,但建设用地单位应按规定落实补充耕地义务。

(三)严控占用耕地行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引导非农建设少占或者不占耕地,严控耕地不合理流出。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原则上应优先选择难以长期稳定利用、产能低下或零星分散、不宜集中连片耕作的耕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统筹本地区非农建设和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占用耕地的需求,建立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管理台账,强化流出地块跟踪监管。

(四)压实补充耕地责任。各类占用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必须履行补充耕地义务。非农建设中的城镇(村)分批次,依法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农田基础设施及造林种树、种草等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按照“谁占用、谁补充”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履行补充耕地,不能自行落实补充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对工商企业等流转土地并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占用耕地行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严格审查审核,采取承担补充耕地费用等方式进行科学引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资金,对未占用耕地但实施了垦造或恢复耕地的主体给予适当补偿。

(五)保障农牧民宅基地占补平衡指标需求。各地要将20%的储备补充耕地指标专项用于保障依法建设农牧民住宅用地占用耕地的需求,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地区应当优先使用增减挂钩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并不得向农牧民收取耕地开垦费。对县域无储备补充耕地指标的地区,应先在市州域范围内落实,无法落实的,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

(六)严格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工作,按规定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鉴定结果报市州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核后纳入全省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一上”数据上报国家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提供年度各类占用和补充耕地图斑信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占用和补充耕地质量进行鉴定,原则上自收到图斑信息2个月内完成本区域年度各类占用和补充耕地的平均质量等级核算。

二、统筹补充耕地实施,确保长期稳定利用

(七)强化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支撑。国土变更调查是掌握全省耕地真实变化情况的重要手段,是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考核的依据。将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作为耕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底数、底版和底图,及时将占用、补充耕地涉及的地类变化纳入国土变更调查。同时结合日常变更调查、年度变更调查,以“三区三线”管控规则为依据,实时监测耕地流入流出情况,分析耕地变化原因,及时发现、预警、处置耕地不合理流出问题,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空间布局持续优化。

(八)按需编制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根据全省自然地理格局、农业种植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先行编制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推进耕地集中连片保护和质量提升,其他5个州结合实际按需编制,科学安排补充耕地空间和时序,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九)强化补充耕地质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补充耕地主体对补充耕地持续开展地力培肥和后期管护,提升耕地质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管控要求,合理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并与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工作动态衔接。明确建设优先序,新建高标准农田项目原则上要在永久基本农田或一般耕地选址实施;改造提升项目优先安排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尽可能做到集中连片,确保全省耕地质量稳中有升;对于具备条件的补充耕地应同时建成高标准农田,并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达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标准。

(十)统筹各类补充耕地资源。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各类非耕地地类,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按照“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优先将平地和低坡度耕地中流出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恢复为耕地,积极稳妥推动园地林地“上坡”,耕地“下坡”,优化耕地与其他农用地布局。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城镇开发边界内禁止新开垦耕地。严重沙化土地,25度以上陡坡,已设立采矿权的,已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的,河道、湖区、水库堤防管理范围内及重点林区、国有林场等区域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未利用地开发要坚持生态优先、以水定地,稳妥有序的原则,控制在全国新一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确定的宜耕范围内实施。

(十一)鼓励项目化实施补充耕地。鼓励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二调”以来流出耕地整改恢复、生态修复、宜耕后备资源开发等各类实施主体按项目化实施补充耕地,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立项、验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鉴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补充耕地数量后,按照“县级申报、市州级审核,省级复核”原则,优先核定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对于禀赋良好、相对集中连片、明确后期管护责任的非立项实施新增耕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最新年度变更调查及影像分析,明确实地种植情况后,分别进行耕地数量和质量认定,并上报市州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经省级复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储备库。

三、系统化动态监管占补平衡,强化补充耕地报备管理

(十二)系统化动态监管占补平衡。全面实施耕地占补平衡信息系统化监管,动态掌握耕地占用、补充情况,确保年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质量不降低。建立储备库,用于补充耕地报备和挂钩使用。对于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所需补充耕地指标不足的地区,可将已纳入储备库的补充耕地结余指标划转使用。对储备库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被占用的,必须核减相应指标和地块。补充耕地在项目建设挂钩使用的,应及时核销。

(十三)强化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日常监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利用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不定期对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备案的补充耕地进行套核对比,若发现存在非耕地情形,则核减相应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指标,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在整改处置到位前,冻结所在县(市、区、行委)的相应补充耕地指标。

(十四)严格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调剂。耕地占补平衡坚持“县域自行平衡为主,跨市州调剂为辅,省级统筹适度补充”原则。跨市州调剂的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并优先在自然地理条件相似,耕地质量相当的县(市、区、行委)调剂补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补充耕地补偿、后期管护以及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调剂后,调入、调出指标地区分别提高、降低相应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上限,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评估调整,相应调整耕地保护目标。

四、强化补充耕地管护,实现补充耕地永续利用

(十五)加强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垦造和恢复耕地的质量建设,制定实施改土培肥方案,持续熟化土壤、培肥地力、提升质量,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对新开垦、恢复的耕地做到持续耕种,指导项目所在乡(镇)确定管护责任主体,签订交付和后期管护协议。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组织实施补充耕地的质量再评价与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汇总更新。

(十六)建立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基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收益,建立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和耕地质量提升补助基金,按照“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由管护责任主体对补充耕地落实管护和耕地质量提升责任,从补充耕地收益中每年给予不低于500元/亩的补助,连续补助不少于3年,确保新增耕地有效管理利用。

五、加强政策衔接,稳妥推进占补平衡改革

(十七)做好原补充耕地储备库结转衔接工作。耕地占补平衡新管理方式实施后,各地原补充耕地储备库中尚未使用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统一结转至省级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各地在挂钩非农建设项目时,优先挂钩储备库中结转的耕地指标。

(十八)完善占补平衡指标核销与补充耕地项目出库机制。各地根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入库时间和挂钩建设用地项目使用情况,按照指标先入库先使用的原则,自动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占补平衡指标与建设项目的挂钩对应关系,实行占补平衡指标核销与补充耕地项目出库机制,占补平衡指标全部挂钩使用的补充耕地项目,自动退出补充耕地储备库。

(十九)启用省级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自2025年1月1日起,所有非农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统一使用省级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对应核销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按原管理方式落实占补平衡的建设用地申请。

(二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事项。对2025年1月1日前已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入库的补充耕地指标,不再进行耕地质量鉴定。对尚未报备入库的指标,由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后,按新管理方式报备入库。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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