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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申请释放已补充耕地指标的函

来源:耕地保护监督处 发布时间:2023-03-06 10:17:38 浏览次数: 【字体:

青自然资函〔2023〕50号

部耕地保护监督司:

为加快推进我省批而未供土地存量处置力度,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关于落实“增存挂钩”机制释放已使用补充耕地指标有关意见的函》(自然资耕保函〔2019〕13号)《关于落实“增存挂钩”机制释放已补充耕地指标注意事项的函》(自然资耕保函〔2020〕61号)要求,在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撤销批文项目以及已补充耕地项目现场核实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情况下,报请省政府同意,目前我省已有13个批次建设项目完成了撤销批文或修改用地批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报如下。

一、撤销或修改批文情况

2022年7月青海省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调整湟中县2014年度第十八批次等13个批次城镇建设项目的批复》)(青政土函〔2022〕65号),提出对湟中县2014年度第十八、二十、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二、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二、五十批次共13个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中的42.6212公顷土地,因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对青政土函〔2014〕(127号、139号、147号、118号、172号、115号、173号、174号、162号、165号、167号、126号、132号)文件中批准的已实施供地的304.6136公顷建设用地保留,对42.6212公顷不再使用的予以撤销并按原地类管理,其中涉及耕地面积为36.6895公顷,质量等别为12等。

二、撤销批文已补充耕地实地核查情况    

经我省对撤销批文和补充耕地实地核查,其中已撤销批文中除已供应土地外,其余未供应土地现状全部是耕地,并保持耕种状态。补充耕地中湟中县2014年度第十八、二十七、三十八批次等3个批次补充耕地项目实地为耕地,现状种植青稞、油菜.第二十、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二、三十七、五十批次9个批次补充耕地项目三调中耕地面积1014.12公顷;第四十二批次补充耕地项目三调耕地面积59公顷。但由于补充耕地项目中存在种植枸杞等经济作物情况,尚未整改到位,故暂不申请释放占补平衡指标。

综上,恳请贵司对我省撤销和修改批文的湟中县2014年度第十八、二十七、三十八批次等3个批次城镇建设项目已补充耕地指标给予办理释放。

附件:1.《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湟中县2014年度第十八批次等13个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青海省申请释放已使用补充耕地指标汇总表

               2023年2月22日

(联系人:朱瑞珍;联系电话:0971-6130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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