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多措施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
为严格落实好我省耕地用途管制,结合我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起草了《关于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的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对《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提出具体操作办法和要求,易于地方操作。《若干措施》在充分征求自然资源部、八个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以及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意见建议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近期,由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若干措施》主要内容包括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严格管控永久基本农田”。从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其他农用地、应种植的粮食作物做了进一步明确;对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条件进行了强调,对占用和补划具体工作提出要求,特别是补划地块的后期管护和作物种植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各地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第二部分“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在建设项目选址、日常监管、耕地种植属性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要求对耕地“非农化”以及三调标注“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属性的其他存量农用地建立台账,摸清耕地“进”后备资源,做好耕地“进出平衡”资源储备。第三部分“严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优化调整耕地布局,规定了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以及不得用于耕地“进出平衡”的地块情形;提出了编制耕地“进出平衡”方案的总体要求及程序,确保耕地“进出平衡”方案编制合理、程序合法,先“进”后“出”,确保“进、出”地块落到实处,新增耕地得到有效利用。第四部分“严格实施耕地占补平衡”。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耕地占补平衡新增耕地验收权限由省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对自然资〔2021〕166号规定的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渠道范围进行补充;同时为加强新增耕地后期管护责任的落实,规定了新增耕地后期管护资金的补助标准及年限,对国有农牧场开放独立申报权限及对收益分成进行明确等内容。在对国有农牧场实施的占补平衡收益分成方面主要考虑到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虽在地方政府,但作为国有农牧场实施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后期要承担具体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工作,因此在利益分成方面给予较大占比例。通过这种措施,一方面可充分调动国有农牧场实施耕地占补平衡的积极性,发挥国有农牧场耕地种植技术优势,便于新增耕地后期管护的落实。另一方面可缓解全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压力。第五部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提出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行为依法依规从快从严从重查处。对自然资发〔2021〕166号印发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做到“人”和“事”同步查处到位。第六部分“保障措施”明确耕地保护党政同责,统筹协调耕地保护任务的落实;要求各地党委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从土地收益中安排部分资金设立耕地保护基金。用于耕地数量质量有明显增加和提升、遏制耕地“非农化”防范“非粮化”和存量问题整改工作成效显著、耕地保护“田长制”履行到位、成效突出的乡(镇)政府、村集体和个人(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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