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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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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玉树地震灾后重建期间开采砂石粘土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的意见

来源:开发处 发布时间:2011-04-13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玉树州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玉树地震灾后重建期间开采砂石粘土是否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的请示》(玉国土资〔2011〕17号)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2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灾后重建期间可按照《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青政〔2010〕39号)和《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费政策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0〕141号)规定,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价款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符合青政〔2010〕39号和青政办〔2010〕141号规定的免征范围,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采矿权价款。
  采矿权价款征收具体要求按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玉树州灾后重建建筑用砂、石、粘土开采管理的意见》(青国土资矿〔2010〕130号)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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